编者按: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纪学习教育融入日常、抓在经常的重要指示要求,贯彻落实省委教育工委关于建设清廉学校的重要部署,学校纪委网站推出“‘纪’在心中”专栏,每周一课明党纪,警示案例半月谈,充分发挥党纪法规纪律约束、激励保障作用,强化正反两方面教育,切实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引导党员领导干部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走正道,锻造清廉干部队伍。
案例半月谈·第4期
某高校二级学院原党委书记周某某违规兼职取酬,未向组织如实报告问题。2013年至2017年,某高校组织部多次下发关于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通知,某高校二级学院原党委书记周某某在首次填报《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中向组织说明已向兼职企业提交辞职报告,但后来未向学校报告辞职未获企业董事会批准、继续兼职并领取报酬的情况,也未在以后的《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中报告。2017年10月,周某某退回兼职取酬款项100万元。周某某身为党员领导干部,在担任学校中层领导干部期间,组织纪律观念薄弱,廉洁自律意识不强,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违反规定兼职取酬。
【谈党纪】《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一)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
(二)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
(三)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
(四)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
有前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同时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依照本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处理。
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一般应当予以除名;对入党多年且一贯表现好,或者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