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曲阜师范大学委员会关于开除王秀梅党籍的决定

发布时间:2014-10-07文章来源:曲阜师范大学 浏览次数:

中共曲阜师范大学委员会关于开除王秀梅党籍的决定

校发〔2006〕25号

 
        王秀梅,女,汉族,1957年5月生,山东省梁山县人,1976年3月入党,1978年1月考入山东农业大学,1982年1月毕业后分配到曲阜师范学院绿化科工作,2001年4月任校园管理办公室副主任,2002年4月任日照校区基建后勤办公室副主任,分管校园景观建设和环境管理,2005年12月17日因涉嫌犯受贿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被依法逮捕。
        2003年10月至2005年春节前,王秀梅在担任日照校区基建后勤办公室副主任期间,利用分管校园景观建设和环境管理之便,先后六次收受工程承揽方、施工方毕文江等五人的贿赂共计人民币47,000元,为其承建工程谋取利益,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之规定,构成受贿罪。归案后,王秀梅认罪态度较好,主动交待了检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具备从轻处罚的情节,2006年4月18日被日照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王秀梅身为共产党员、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贿赂,触犯了刑律,严重违犯了党的纪律,丧失了共产党员的条件。为纯洁党的组织,严肃党的纪律,使广大党员引以为戒,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经日照校区后勤基建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决定,党委常委会审查批准,给予王秀梅开除党籍处分。
 
 
 
 
 
 

                                                                 二〇〇六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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