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给予刘佳爱行政降级处分的决定
校字〔2006〕101号
刘佳爱,女,汉族,1971年5月出生,山东省日照市人,2005年4月入党, 1994年7月烟台师范学院本科毕业后分配到我校外文系公共外语教研室工作,1996年12月到外语教研部任教,2005年1月聘为副教授。
2004年刘佳爱以口头协定的方式,将其在曲阜校区的住房(北区32-3-5)擅自出租给继续教育学院2003级研究生王青居住。在学校对违规住房进行集中清理期间,未向单位报告,隐瞒其违规出租住房的事实,违反了《曲阜师范大学关于进一步清理违规住房,优化教职工居住环境的意见》(校发[2006] 11号)的规定,在全校造成了不良影响。
为严肃纪律,教育本人,警示他人,根据上级和学校文件规定,经学校研究决定,给予刘佳爱行政降级处分(降低两个工资档次),扣发2006年校内基本岗位津贴。
二○○六年七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