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曲阜师范大学委员会关于给予王兴堂留党察看处分的决定

发布时间:2014-10-07文章来源:曲阜师范大学 浏览次数:

中共曲阜师范大学委员会关于给予王兴堂留党察看处分的决定

校发〔2007〕20号

        王兴堂,男,汉族,大学本科学历,1948年8月生,山东省邹城市人,1967年参加工作, 1975年8月至1978年7月在曲阜师范学院就读,1976年7月入党,毕业留校后历任辅导员、团总支书记、科长、副处长、党总支书记、处长等职,2001年至2006年2月担任曲阜师范大学后勤管理处处长,2006年8月30日因涉嫌贪污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依法逮捕,后取保候审。
        2006年1月底,王兴堂以单位购车名义向煤炭供应商借款5万元,后退还2万元,其伙同他人将剩余款项贪污,王兴堂个人非法所得共计14,057元(其中包含后勤管理处其他剩余资金4057.37元),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 2007年1月5日曲阜市人民法院依法宣判,王兴堂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
        王兴堂身为共产党员、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公款,触犯了刑律,严重违犯了党的纪律。为严肃党纪,教育本人,使广大党员能引以为戒,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及中纪法复〔1997〕2号文件的相关规定,经后勤机关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决定,党委常委会审查批准,给予王兴堂留党察看二年的处分。
                   
 
                 
 
 
 

                     中共曲阜师范大学委员会
                      2007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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