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纪学习教育融入日常、抓在经常的重要指示要求,贯彻落实省委教育工委关于建设清廉学校的重要部署,学校纪委网站推出“‘纪’在心中”专栏,每周一课明党纪,警示案例半月谈,充分发挥党纪法规纪律约束、激励保障作用,强化正反两方面教育,切实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引导党员领导干部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走正道,锻造清廉干部队伍。
案例半月谈·第7期
案例7:朱某甲,中共党员,某学院党委书记。入职学院后,朱某甲从普通教师一步步成长为学院党委“一把手”,在学院发展改革中作出了较大贡献。但朱某甲素来对其独子朱某乙溺爱放纵,对朱某乙的要求向来有求必应、尽量满足。朱某乙高中毕业后就走向社会,一直没有稳定职业。其间,因学院进行新校区建设,朱某乙接受建筑工程包工头请托,打着朱某甲旗号,向学院基建科负责人打招呼,帮助他人承揽数千万元工程项目,收受财物100多万元,后被司法机关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刑罚。经查,朱某甲对朱某乙的上述打招呼行为有所察觉,仅口头提醒后就不管不问,但对其收受财物情况并不知情。此外,由于朱某甲一贯娇惯,朱某乙品行不端,因赌博、斗殴、嫖娼等恶行被当地公安机关多次拘留、罚款,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群众戏称为“朱衙内”“朱公子”。
【谈党纪】《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党员领导干部不重视家风建设,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朱某甲身为高校党员领导干部,与一般党员干部相比,负有重视家风建设,从严管理家属的重要职责。正是由于其一贯娇惯朱某乙,导致朱某乙不仅品行恶劣,还肆意利用父亲职务影响力收受巨额财物,造成恶劣影响,应当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朱某甲纪律责任。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