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解党纪

发布时间:2016-10-11文章来源:曲阜师范大学 浏览次数:

图1:2014年,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蒲州街道对天鹅湖社区进行整体环境提升,天鹅湖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提升项目具体实施,经费由街道及上级财政资金全额补助。时任社区党委书记兼居委会主任的邹某某动起了歪脑筋。

图2:2014年9月,邹某某将天鹅湖社区提升工程中的道路改造提升项目直接发包给包工头胡某某,并要求其虚增工程量、虚报项目。

图3:2015年1月21日,邹某某将虚增后的9.015万元工程款予以支付,该工程实际费用仅1.06万元;同日,邹某某收到胡某某通过银行转账的7.955万元,并将其占为己有,归个人使用。

图4:邹某某身为中共党员、社区居委会主任,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在协助政府从事公务中,非法占有公共资金,数额较大,情节严重,涉嫌犯罪。2016年9月26日,区纪委研究决定,给予邹某某开除党籍处分。

党纪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 本条例施行前,已结案的案件如需进行复查复议,适用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不认为是违纪,而本条例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但是如果本条例不认为是违纪或者处理较轻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案例提供: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纪委 绘画:杨仕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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