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纪学习教育融入日常、抓在经常的重要指示要求,贯彻落实省委教育工委关于建设清廉学校的重要部署,学校纪委网站推出“‘纪’在心中”专栏,每周一课明党纪,警示案例半月谈,充分发挥党纪法规纪律约束、激励保障作用,强化正反两方面教育,切实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引导党员领导干部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走正道,锻造清廉干部队伍。
案例半月谈·第9期
案例九:湖南科技学院职业技能鉴定所所长胡某某等人滥发加班费问题。2012年至2014年,科技学院职业技能鉴定所在收取培训费及收到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返回给鉴定所的鉴定费后,未上交学校财务,在支付完正常开支后违规将结余经费71302元以加班费名义全部发放给工作人员。胡某某和主管部门招生就业处处长李某某对此负主要领导责任。胡某某、李某某分别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违规发放的加班费被收缴。
【谈党纪】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
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福利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违规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福利等,多是由党组织集体决定。进行责任认定时,参与集体决策的都属于责任人员,但在决策过程中明确表明反对意见的人员不受追究。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